新北市詹姓婦人於100年12月底發現罹患乳癌,向保險公司申請癌症保險金理賠,卻被告知98年11月底自動扣款繳費遭拒且未於寬限期間內繳納保費,保單早已失效,因此拒絕理賠。
家屬認為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催告的義務,向新北地方法院提出訴訟,日前判決出爐,保險公司應理賠詹姓婦人47萬8,000元防癌險理賠金並加計年息10%,全案還可再上訴。
詹姓婦人的配偶表示,沒有收到保險公司催繳通知,雖然保險公司提出98年11月27日大宗掛號郵件存根聯證明有通知繳交保險費,但存根聯僅記載保單號碼、收件人姓名、寄達地址,無法證明詹姓婦人確實有收到催繳通知,因此主張保險契約仍有效。
保險公司指出,大宗掛號郵件存根聯記載的地址,與詹姓婦人保險契約填載的聯絡地址相符,而且電腦資料也查無郵件退件紀錄
再者,詹姓婦人從88年起就用信用卡繳交保費,依照現行實務,發卡銀行都會寄發對帳消費明細,詹姓婦人長達兩年未發現信用卡未扣繳保費,有違常理。
法官認為,掛號函存根聯僅能證明有交寄所登記的信件,無法證明詹姓婦人確已收到該通知。
保險公司為求便利沒有以雙掛號的方式取得當事人已收件的回執,即不能證明有催告給付保費事實,表示保險契約迄今未失效力,保險公司應給付防癌保險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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