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
提供保險規劃/保單健診/理賠爭議等相關諮詢 分享座談會,雜誌專欄,網路文章等邀約,請由下列資訊聯絡 【LINE】Lunesoul 【信 箱】Y.T.HsiaoFA@gmail.com

目前分類:稅務 (6)

瀏覽方式: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

報稅-Taxx Tips  

過去每到報稅季節,民眾會收到銀行寄送的利息所得扣繳憑單,其中也包含外匯存款的利息

但因為銀行不會寄發匯差收益的扣繳憑單,經常有民眾誤以為匯兌收益不用申報課稅

文章標籤

Yuna 云婷 Hsia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

會計師事務所經理 ⊙林明輝

由於國稅局認定多數民眾有利用保險進行避稅的動機,在祭出實質課稅原則的尚方寶劍以後,雖然納稅人多數會依法提起行政救濟,但最終法院也多站在國稅局的立場,維持原始核定,鮮少有納稅人逆轉勝的案例發生,一時之間,利用保險節稅看起來似乎也不那麼保險了。

 

近來,國稅局常宣導,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,如有被繼承人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,他人為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,於被繼承人死亡時,該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,應列入遺產課稅。

 

納稅人在不熟悉稅法的情形下,一般不會主動將此保單價值申報為遺產,因而造成漏報的情形。

文章標籤

Yuna 云婷 Hsia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壽險保單受益人,不得空白  

 

 

 

 

525 華航空難事故,許多夫妻或一家人同時罹難,使得『受益人』問題再度受到消費者的重視,有不少罹難者是夫妻同時死亡,生前各自投保人身保險時,互填對方為保險指定受益人,如果是這種情況,法定繼承人在領取保險金時,將面臨申報遺產稅的問題。

 

保險法規定,投保人身保險時

1.如果有指定受益人,在發生事故理賠時

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保險金,將不納入遺產課稅

文章標籤

Yuna 云婷 Hsia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贈與稅101  

    

 

辦理要保人變更時,若保單價值加上年度贈與超過免稅額220萬,記得要申報所得稅,以免遭罰。

 

一名老翁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、子女為被保險人,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儲蓄險,

 

後來因重病住院自知時日不多,向保險公司申請契約變更,將要保人及受益人改為子女,而後不到兩年便身故。

 

國稅局在審查老翁遺產時發現,老翁贈與子女的保單價值總合超過免稅額220萬元,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,

 

加上涉及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行為,但繼承人未將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計算,因此按保單價值補徵贈與稅、遺產稅,並核處罰鍰。

 

南區國稅局提醒,保單屬於要保人的財產,當要保人變更時,就涉及贈與行為

 

若保單價值超過免稅額220萬時,原本的要保人就必須在贈與發生後的30天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。

 

另外,若要、被保險人為不同人,當要保人過世時

 

不論其繼承人是否要繼續繳納保險費或解約,保單價值都必須納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。

 

因保單變更或要保人身故未繳遺贈稅而受罰的案例層出不窮,南區國稅局提醒,

 

保險業務員應主動了解相關稅負,並在辦理契約變更轉換要保人或要保人身故時,提醒保戶申報遺贈稅。

文章標籤

Yuna 云婷 Hsia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 

文/周采萱

 

投資型保單銷售規範趨嚴!

 

金管會15日發布最新規定,自今(2013)年3月1日起,壽險業在投資型保單的銷售文件上,不能標榜可免稅等相關文字。

 

金管會日前修正「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」,規定壽險業者在投資型保單的銷售文件上,包含DM、商品說明書、建議書等,不能出現可免所得稅、免遺產稅或可節稅等相關文字,此外,必須以「鮮明字體」在銷售文件標示「稅法相關規定改變,可能會影響本險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」的警告文字。

 

購買壽險確實可以節稅例如申報所得稅時,每人每年有2.4萬元的保費扣除額、指定受益人的死亡給付可不列入遺產稅計算……等。

 

不過,保險局官員指出,近年來國稅局針對部份高齡或帶病投保的投資型保單,祭出實質課稅原則,要求「死亡給付」必須補繳遺產稅等,引發諸多爭議,甚至有保戶為此狀告監察院,控訴金管會對保險業的銷售手法「督導不周」。

 

為了減少爭議,才會要求業者不得在銷售文件上標榜「免稅」,防止消費者被誤導。

 

此外,金管會同時修正「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」,要求業者銷售連動債保單時,必須將投資人區分為「專業」與「非專業」投資人,前者必須具備足夠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,且必須拿出三千萬元以上的財力證明等;針對非專業投資人,則區分為「積極」、「穩健」、「保守」3個等級,業者不能銷售超過保戶風險承受度的商品,新規定3月上路。

 

 

文章標籤

Yuna 云婷 Hsia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 

 

 

國稅前日前查獲,甲君生前與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,將公告現值1,000萬元的土地以3,000萬元出售,至甲君死亡之日,還有尾款2,000萬元尚未向乙君收取,土地也還沒辦理移轉登記

甲君的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,因為沒有納入該筆土地及應收尾款,除了需要補稅,還得按應納稅額繳納0.8倍的罰鍰

 

中區國稅局表示,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,訂有買賣契約並已收取部份價款,但因為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,土地的所有權人仍為被繼承人,該筆土地仍應納入遺產課稅


因此案例中的繼承人,應將該土地公告現值1,000萬元及應收債權2,0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,同時將甲君生前收取的1,000萬元列報未償債務,以免重複課稅。

 

國稅局提醒,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,應注意不動產買賣案件到被繼承人死亡日止是否已辦妥移轉登記,以及是否還有尾款未收取。


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該筆不動產仍在名下,應將不動產及應收尾款併入遺產申報,以免漏報受罰。

Yuna 云婷 Hsia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Close

您尚未登入,將以訪客身份留言。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

請輸入暱稱 (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)

請輸入標題 (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)

請輸入內容 (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)

reload

請輸入左方認證碼:

看不懂,換張圖

請輸入驗證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