辦理要保人變更時,若保單價值加上年度贈與超過免稅額220萬,記得要申報所得稅,以免遭罰。
一名老翁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、子女為被保險人,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儲蓄險,
後來因重病住院自知時日不多,向保險公司申請契約變更,將要保人及受益人改為子女,而後不到兩年便身故。
國稅局在審查老翁遺產時發現,老翁贈與子女的保單價值總合超過免稅額220萬元,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,
加上涉及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行為,但繼承人未將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計算,因此按保單價值補徵贈與稅、遺產稅,並核處罰鍰。
南區國稅局提醒,保單屬於要保人的財產,當要保人變更時,就涉及贈與行為
若保單價值超過免稅額220萬時,原本的要保人就必須在贈與發生後的30天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。
另外,若要、被保險人為不同人,當要保人過世時
不論其繼承人是否要繼續繳納保險費或解約,保單價值都必須納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。
因保單變更或要保人身故未繳遺贈稅而受罰的案例層出不窮,南區國稅局提醒,
保險業務員應主動了解相關稅負,並在辦理契約變更轉換要保人或要保人身故時,提醒保戶申報遺贈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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