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去每到報稅季節,民眾會收到銀行寄送的利息所得扣繳憑單,其中也包含外匯存款的利息
但因為銀行不會寄發匯差收益的扣繳憑單,經常有民眾誤以為匯兌收益不用申報課稅
事實上,這部分屬於「財產交易所得」,納稅義務人應主動申報。
根據規定, 金融機構的存款、公債、公司債、金融債券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收益等,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
外幣存款由於有利息收入,若該年度利息收入總額超過27萬元,就有稅負問題。
此外, 財產交易所得指的是:凡非為經常買進、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的各種財產或權利,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增益,均屬財產交易所得。
一般來說,民眾在國內銀行開立外幣帳戶,就會產生兩個收益來源:
(1)儲蓄本身的利息所得
(2)存取時間不同所產生的匯差收入。
因此買賣外匯所產生的增益,符合財產交易所得範疇,且因為交易行為在國內產生,並不因其為外匯買賣,而列為海外收入。
舉例來說,小雯在1美元兌換台幣29元時,以台幣290萬元買進10萬美元作為外幣定存
假設銀行牌告1年利率1.2%、採取按月本利到期自動續存
若小雯存了2個月之後美元升值,1美元可兌換台幣30元
因此決定把定存解約全部換成台幣,獲利就可分為利息和匯差這兩部分。
1年期利率1.2%,換算成1個月期利率約為0.1%,
定存2個月的本利和為
10萬美元×(1+0.1%)×(1+0.1%)=10萬200美元
以30元匯率兌換成台幣,可得300萬6,000元
其中利息所得為6,000元(200美元× 匯率30)
其餘10萬元(300萬-290萬)是外匯買賣的價差
亦即財產交易所得,應計入所得稅總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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