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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稅前日前查獲,甲君生前與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,將公告現值1,000萬元的土地以3,000萬元出售,至甲君死亡之日,還有尾款2,000萬元尚未向乙君收取,土地也還沒辦理移轉登記。
甲君的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,因為沒有納入該筆土地及應收尾款,除了需要補稅,還得按應納稅額繳納0.8倍的罰鍰。
中區國稅局表示,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,訂有買賣契約並已收取部份價款,但因為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,土地的所有權人仍為被繼承人,該筆土地仍應納入遺產課稅。
因此案例中的繼承人,應將該土地公告現值1,000萬元及應收債權2,0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,同時將甲君生前收取的1,000萬元列報未償債務,以免重複課稅。
國稅局提醒,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,應注意不動產買賣案件到被繼承人死亡日止是否已辦妥移轉登記,以及是否還有尾款未收取。
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該筆不動產仍在名下,應將不動產及應收尾款併入遺產申報,以免漏報受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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