雲林縣一名蔡姓男子去(100)年6月在自家附近的排水溝落水溺斃,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600萬元保險理賠,但保險公司主張蔡男投保時隱匿精神病史,懷疑蔡男係因精神病自殺而拒賠,台中高等法院認為,蔡男死亡與違反告知的事實明顯相關,因此判決保險公司勝訴。

 

蔡男99年8月26日向新光人壽投保終身壽險、傷害險各300萬元。100年6月12日蔡男前往住處附近開啟水門,避免雨水淹沒田地,隨即失蹤,8天後被人發現陳屍在附近大圳溝,家屬認為蔡男是意外落水溺斃,要求保險公司理賠600萬元保險金。

 

新光人壽則主張,蔡男曾在96年8、9月到精神科就診,卻在要保書上「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精神病而接受醫師治療、診療或用藥」的問項中勾選「否」,以至於核保人員無法正確評估危險而承保,因此主張契約無效

 

新光人壽根據病歷指出,蔡男投保前有精神疾病的住院紀錄,出院後雖改為門診治療,但並非已經治癒。

此外,療養院的資料顯示,蔡男長期酗酒、曾有自殺紀錄,且在失蹤前一日,才因自殺送醫救治,加上蔡男的拖鞋整齊地放在水泥護欄上,可見並非意外跌落排水溝,因此推定蔡男是自殺身故。

 

法官認為,要保書的書面詢問為保險公司估計危險的重要依據,蔡男的未告知事項,足以改變保險公司承保的決定

酒精戒斷症候群患者會有焦慮、激躁、意識昏亂、意識障礙、妄想、幻覺或錯覺等病症,甚至有自殺的危險。

從醫院與療養院的病歷記載,蔡男患有酒精性精神病、精神官能性憂鬱症,長期無法工作,自我照顧能力不足、判斷力差等。

 

由於蔡男的未告知事項與死亡有相當的關聯性,高等法院最後判決新光人壽不需理賠蔡男的身故保險金,全案還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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