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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昨(10)日初審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草案,讓陷於昏迷無法表達意願的末期患者,可由配偶、子女、父母等最近親屬其中一人,出具放棄心肺復甦術同意書,並經醫師確診即可撤除維生器材或拔管。

 

推動DNR(do not resuscitate,不施予心肺復甦術)多年的台大醫院金山分院院長黃勝堅在聽聞消息後表示,這是醫療人權跨出了一大步。

 

黃勝堅表示,現行條文規定,陷於昏迷的末期患者若沒有簽屬DNR,目前的拔管條件是「所有最近親屬一致共同同意,並經醫療機構的醫學倫理委員會通過」才能拔管。

 

而醫學倫理委員會的成員,是一群不具醫療專業,又與患者沒有任何親屬關係的「專家」,很多時候家屬間好不容易取得共識,但到了倫理委員會卻推翻家屬決定,讓之前所有努力全都白廢。

 

黃勝堅表示,倫理委員會是比美國法院陪審團還要糟糕的制度,這次修法已回歸最初立法的原意,而且獲得社福及衛環委員支持,若未來立法院維持現在版本三讀通過,將是跨出醫療人權的一大步。

 

【2012-12-11,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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