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戶的住院期間若超過醫療險保單效期,保險公司該不該就超過的天數提供保險理賠?
金管會上週四(10日)發函修正實支實付及日額型「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」,明訂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才出院,保險公司應就當次住院負理賠責任,但若被保險人出院後在14日內再次住院則不予理賠。
醫療險將出院後14日內再次住院視為同一次住院,因此,保戶的住院期間若跨過保單有效日,或於有效日後出院14日內再住院,保險公司到底該如何處理往往引起爭議。
壽險業者舉例,假設小王住院日期為1月14日~20日,而保單到期日為1月17日,從保單效期來看,18~20日並不在保險公司的理賠範圍,雖然實務上多會理賠
但為了釐清責任歸屬,保險局仍修訂住院醫療險保險單示範條款,規定即使住院期間已超過保單效期,只要被保險人尚未辦理出院,保險公司就要負起當次住院的理賠責任
但是一旦出院,之後再住院,因為保險期間已過,保險公司都不再負理賠責任,因此即使是出院14日內再住院,也無法適用同一次住院規定。
壽險公會表示,修正條文將於今年3月1日起實施,且這項規定將溯及既往,不論何時銷售的醫療險保單,都適用該理賠處理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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