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乘客在車上因意外受傷,不論哪家公司的哪一張提供乘客保障的保單,都不會發生賠與不賠的爭議,但是若意外發生在下車後,那麼爭議可就難免。

雖然過去幾十年,保險公司在保單條款的定義小心翼翼,用字遣詞也多次修改,但條款文字越是需要斟酌,就表示實際發生的情況是否符合理賠條件越難釐清。    

 

一樁涉及九百二十萬元 殘廢給付的糾紛  本案就是一個下車後發生的意外事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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盯著你  

 

 

金管會官員表示,金管會檢查局檢查發現,銀行受理年齡70歲以上、學歷為國中畢業以下、或持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的非專業投資人(或稱特定客戶),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委託投資時,有諸多缺失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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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一名李姓男子98年在自家廁所滑倒,頭部撞擊門上喇叭鎖,緊急送醫仍不治死亡。

 

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傷害保險金遭拒,憤而向法院提出訴訟。

 

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決,保險公司必須給付李男配偶及子女共計1,422萬8,900元並加計10%年息,全案還可再上訴。

 

保險公司辯稱,李姓男子發生意外時沒有他人在場,而且相驗屍體證明書雖記載「神經性休克死亡」及「頭部挫傷」,但「死亡方式」一欄沒有任何勾選,代表桃園地檢署並不認為李男頭部挫傷是因為意外事故造成。

 

此外,相驗報告顯示,李男屍體耳垂有數條摺痕,根據醫學經驗判斷應與冠狀動脈等心血管疾病有關。

 

法官指出,李男生前沒有心肌梗塞、心臟或心血管疾病等病史,亦無服藥習慣。

 

再者,地檢署檢驗員判斷李男神經性休克死亡,是因為頭部有外傷,而且右耳後有腫起、後頸部有明顯發紺的現象,代表頭部受到外傷,導致一連串神經性休克的反應,才造成缺氧的結果,而滑倒造成頭部外傷,進而引發神經性休克死亡,為外來事故所造成,並非因罹患疾病、細菌、病毒感染、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部因素所致死亡。

 

至於保險公司主張李姓男子家屬應對意外死亡的狀況再舉證,法官認為,如果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證明事故已發生,且依經驗法則通常是外來、偶然而不可預見者,應認定已盡舉證之責。

 

而且從李男生前就醫紀錄、屍體相驗結果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意見,足以認定是意外事故致死,保險公司應賠付傷害保險金,全案還可再上訴。

 

防跌》浴室+臥室+樓梯 居家防跌安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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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詹姓婦人於100年12月底發現罹患乳癌,向保險公司申請癌症保險金理賠,卻被告知98年11月底自動扣款繳費遭拒且未於寬限期間內繳納保費,保單早已失效,因此拒絕理賠。

 

家屬認為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催告的義務,向新北地方法院提出訴訟,日前判決出爐,保險公司應理賠詹姓婦人47萬8,000元防癌險理賠金並加計年息10%,全案還可再上訴。

 

詹姓婦人的配偶表示,沒有收到保險公司催繳通知,雖然保險公司提出98年11月27日大宗掛號郵件存根聯證明有通知繳交保險費,但存根聯僅記載保單號碼、收件人姓名、寄達地址,無法證明詹姓婦人確實有收到催繳通知,因此主張保險契約仍有效。

 

保險公司指出,大宗掛號郵件存根聯記載的地址,與詹姓婦人保險契約填載的聯絡地址相符,而且電腦資料也查無郵件退件紀錄

 

再者,詹姓婦人從88年起就用信用卡繳交保費,依照現行實務,發卡銀行都會寄發對帳消費明細,詹姓婦人長達兩年未發現信用卡未扣繳保費,有違常理。

 

法官認為,掛號函存根聯僅能證明有交寄所登記的信件,無法證明詹姓婦人確已收到該通知。

 

保險公司為求便利沒有以雙掛號的方式取得當事人已收件的回執,即不能證明有催告給付保費事實,表示保險契約迄今未失效力,保險公司應給付防癌保險金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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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福部與金管會保險局聯手遏止急診與保險資源遭濫用情況:

醫療險新保單將不准再提供「急診保險金」, 民眾搭「免費」救護車到醫院,保險公司也不能賠。 

今年第四季保單三新規上路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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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衛生服利部最新統計,今(2013)年1至7月的愛滋病通報人數達1,360人,平均每天有6人染上愛滋。

壽險業者表示,醫療險示範條款已在民國87年將「法定傳染病」從除外責任中刪除,被保險人一旦罹患愛滋病,不論是一年一期的醫療險附約,還是87年以後投保的終身醫療險,保險公司都會理賠。 

必須注意的是,民國87年以前投保的終身醫療險,由於保單條款仍將法定傳染病列為除外責任,因此被保險人一旦染上愛滋病,保險公司是可以拒賠的。 

根據衛服部統計,今年通報的愛滋病個案,因不安全性行為感染的人數達1,206人,佔全部人數的89%。

壽險核保人員指出,不安全性行為雖然沒有列在要保書的告知事項,但高危險群通常有跡可循,例如被保險人有多次「肛門膿瘍」的就醫紀錄,保險公司核保時就有可能限縮壽險及醫療險的保額,甚至拒絕承保。 

不過,壽險核保人員也坦承,愛滋病的潛服期長達5~10年,期間如果沒有任何就醫紀錄,核保人員在受理新契約時,往往難以得知被保險人是否染病,即使被保險人帶病投保,只要過了醫療險的等待期再去就醫,保險公司仍必須依規定理賠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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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計師事務所經理 ⊙林明輝

由於國稅局認定多數民眾有利用保險進行避稅的動機,在祭出實質課稅原則的尚方寶劍以後,雖然納稅人多數會依法提起行政救濟,但最終法院也多站在國稅局的立場,維持原始核定,鮮少有納稅人逆轉勝的案例發生,一時之間,利用保險節稅看起來似乎也不那麼保險了。

 

近來,國稅局常宣導,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,如有被繼承人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,他人為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,於被繼承人死亡時,該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,應列入遺產課稅。

 

納稅人在不熟悉稅法的情形下,一般不會主動將此保單價值申報為遺產,因而造成漏報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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壽險保單受益人,不得空白  

 

 

 

 

525 華航空難事故,許多夫妻或一家人同時罹難,使得『受益人』問題再度受到消費者的重視,有不少罹難者是夫妻同時死亡,生前各自投保人身保險時,互填對方為保險指定受益人,如果是這種情況,法定繼承人在領取保險金時,將面臨申報遺產稅的問題。

 

保險法規定,投保人身保險時

1.如果有指定受益人,在發生事故理賠時

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保險金,將不納入遺產課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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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90311-F    



40多歲的陳先生經常腰背痠痛,前後看了骨科、復健科、神經內科,被診斷為骨鬆、脊椎退化,但服用骨鬆藥物還戴了護腰,症狀仍無改善,最後轉診至血液腫瘤科,才發現罹患多發性骨髓瘤。

林口長庚醫院血液科主任王博南指出,許多人以為骨鬆、腰痠背痛是女性或老年人疾病,但如果40、50歲中年男性有這方面問題,就應提高警覺,透過抽血、X光檢查找出病因。

陳先生是白領上班族,幾乎整天待在辦公室久坐不動。幾個月前覺得腰痠,下背也隱隱作痛,買了護腰墊放在椅子上,但症狀沒改善。看了骨科、神經內科,被診斷為骨鬆引起的脊椎退化、神經壓迫。

除了服用骨鬆藥物,陳先生天天喝牛奶、吃鈣片,還不忘多抽空曬太陽,下班後還至醫院做復健,但不適症狀卻沒有任何改善,在友人介紹下轉診至血液腫瘤科,才找出病因。

多發性骨髓瘤是最容易被延遲診斷的癌症之一!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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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頭殼newtalk 2013.04.30 


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今(30)日公布癌症新發人數突破9萬大關,每5分48秒就有1人罹癌,其中,大腸癌發生人數4度居首

但發生率上升的4種主要癌症包括大腸癌、乳癌、口腔癌與子宮頸癌,早期發現的5年存活率皆可達7成以上

因此,國健局長邱淑媞特別呼籲,防堵癌症,除了「戒四害(菸、酒、檳榔、肥胖)」及「行二善(規律運動、天天五蔬果)」外,也別忘了進行定期篩檢

國健局表示,隨著高齡化、生活型態改變、肥胖人口增加以及癌症篩檢的推廣,2010年癌症登記人數首度突破9萬大關,256位國人中即有1名罹癌,換算出每5分鐘48秒即有1人罹癌。

其中,男性發生率為女性的1.3倍,而癌症發生年齡之中位數,2010年為62歲,較2009年年輕1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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